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4]57号 2004-4-27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黄石市、襄樊市、荆州市、宜昌市、十堰市、孝感市、荆门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仙桃、潜江、天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通知》(鄂办发[2003]35号)精神,支持扩权县(市)有效行使有关管理权限,促进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省局决定对部分国税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权限(以下称扩权事项)予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扩大大冶市、老河口市、枣阳市、监利县、石首市、宜都市、当阳市、丹江口市、应城市、汉川市、京山县、钟祥市、麻城市、武穴市、赤壁市、广水市、恩施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等20个县(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决定,为落实和支持扩权县(市)行使管理职责,省局决定上述20个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行使扩权事项的审批。
二、主要内容
按照除税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将目前须经市(州)局审批或管理的部分审批事项,下放由扩权县(市)局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州)局备案;将目前须经市(州)局审核、报省局审批的,下放由扩权县(市)局直接报省局审批,报市(州)局备案的原则,省局明确以下两类扩权事项:
(一)扩权县(市)局自行审批、报市(州)局备案事项:
1.对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
2.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核;
3.年限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4.电力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审批;
5.就地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的审批;
6.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不跨市州);
7.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单笔(项)在4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审批;
8.取得省局批准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确认书,在年度终了后需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二)扩权县(市)局自行审核、报省局审批(审核),报市(州)局备案事项: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跨市州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财产损失超过5000万元的(不含武汉市)审批;
2.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单笔(项)在4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审批;
3.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
4.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对本文所列扩权事项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