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函[2007]33号 2007-2-15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还要经过一定程序和一段时间才能出台,为加强管理,防止税源流失,现就
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来属于免税的车辆暂停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原来属于应税的车辆先按原税额和征收方式征收
车船税,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再根据新税额确定其应征税款,多退少补。
三、为方便群众,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将上述事项在办税服务大厅和其他办税场所进行公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