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6]176号 2006-9-7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涉及税收政策的部分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容如下:
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