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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2-09                                                    沪国税进〔20012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技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凡符合退税条件的本市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在见文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要求,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法人代码表和企业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前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不予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