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对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部分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决定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对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的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将“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