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益阳大通湖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益阳大通湖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函
 湘地税函[2002]17号 2002-4-21

益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大通湖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的函》(益政函[2001]7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大通湖区所辖的河坝镇、北洲子镇、金盆镇、千山红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M2)  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市根据本复函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税范围同意按照你市益政函[2001]71号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上述四个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时间,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