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6-01-04 云国税发[200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云国税发〔2007〕204号
)规定,第一条规定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执行
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
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民政福利企业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155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7]180号
)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民政福利企业按下列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凡经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国税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按现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程序提出申请,报经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可按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
企业所得税。
二、查补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132号
)规定以及税法适用的原则,税务机关查出的以前年度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补征
企业所得税的,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
企业所得税,被查出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按优惠税率补征
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4]134号)规定,企业在建立年金制度时,必须持劳动保障部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情况的复函》,其缴费或计提数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资产修理费条件的,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应按规定办法扣除。
五、个人投资者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个人独立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为个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不允许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汇总纳税成员
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一)为适应“综合征管软件”上线运行后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含州市级、省级汇总机构,下同)均由其向所在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年度申报和纳税反馈等手续。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200号
)的规定,从2005年度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开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年度申报、缴税期限统一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从2006年1季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开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季度申报、缴税期限统一为季度终了后15日以内。“综合征管软件”中省局统一设置的申报、缴税期限由省局负责修改;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6年2月15日以前对“纳税人申报缴款期限单独设置”模块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省级汇总机构以及在我省只有一个级次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手续后,应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报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总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问题
(一)企业分支机构经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符合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就地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分支机构经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上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凡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不符合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其
企业所得税申报等手续应由其上级企业统一办理。因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原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变为非独立经济核算分支机构,不再符合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由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省级汇总机构及时报告省国税局。经省国税局审核,此类非独立经济核算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等手续,应上划其上级企业统一办理。
(三)上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级企业办理税前扣除申请、接受纳税检查等事项时,对于涉及分支机构的事项,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审核材料。非独立经济核算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税收政策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其上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不具备非独立核算条件的,要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并按照独立纳税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