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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补充通知》 ( 苏地税函[2007]70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7]70号 2007-3-28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3〕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