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12 辽国税函〔2004〕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
为了适应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和将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整为内设机构的工作需要,减少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和审批环节,加快
出口退税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经省局研究,决定对我省
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
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
由各市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科)统一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包括对外(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特准退税的其他企业
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在内的所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未单独设立
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的市,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
出口退税管理权限
将
出口退税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市局,即将现行的外(工)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准退税企业的
出口退税终审权均下放到市局,由市局完成复审和审批工作,省局不再实施
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局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设置岗位,分解任务,并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136号)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辽国税发〔2002〕27号
)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实施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
三、工作交接时间的确定
2004年1月1日以后(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新发生的
出口退税业务,统一交由市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负责。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
出口退税业务,仍由原审批机关负责审批,但必须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交接工作,并务必保证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在总局新的
出口退税登记管理办法正式下发之前,为统一管理,内、外资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登记证暂仍执行原发证程序,由各市
出口退税管理机关按省局规定的原登记表、证内容进行审核,并报经省局核准发证。待新
出口退税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后,根据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我省
出口退税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要以对税收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管理权限调整后的
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各项工作,务必做好衔接和协调工作,以确保
出口退税工作不受任何影响,并保证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在我省的顺利运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