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8-20 桂地税发〔2003〕1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我区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增强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提高我区对外开放服务的水平,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2002]18号)关于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的精神,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99号
)第三条第(六)款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47号
)第一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即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确定为:
(一)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减免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市(指地级市,下同)地方税务局(含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审核确认后执行。
(三)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外,凡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年减免
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县(市)地方税务局(含地级市城区税务分局,下同)的减免税审批权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本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行作出规定。
纳税年度中间(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县(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规定随时受理和审批企业减免税(包括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但在执行过程中,对超过减免税权限的年度,要按减免税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后方可生效。
三、对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企业,2001年度或2002年度已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政策,减按15%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在2010年底以前,每年报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减按15%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的管理,接到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完整的减免税申报材料后,要严格审核,及时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进行审批。保证西部大开发政策及时有效地全面贯彻执行。
(一)基层税务机关(分局、所)在受理企业减免税申请后,要及时派员(两人以上)到企业实地调查,就企业减免税条件、要求和提供的资料逐一核实其真实性,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及时上报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及时以书面答复企业。
(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减免税要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1、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成立减免税领导小组,所有减免税都必须经过减免税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审批。超过审批权限需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行文时必须注明“经我局减免税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字样,否则,上级税务机关一律不以受理。
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接到各市地方税务局的请示后,由所得税处指定专人进行初审(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减免税要及时派员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并经处务会集体研究后,按照规定的办文程序拟文、核稿,并根据审批权限呈报分管副局长、局长乃至减免税领导小组审批。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2〕210号
)第十一条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2〕192号
)第二条规定的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停止执行。
六、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补充规定。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