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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9)1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省局对1993年底以来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发布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81件

(一)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69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皖国税流〔1995〕346号)

2.《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批复》(皖国税流〔1996〕131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03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1998〕125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发〔1998〕166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皖国税发〔1998〕169号)

7.《关于对销售抵债汽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皖国税函[1999]253号

8.《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0]54号

9.《 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0]199号

10.《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 皖国税函[2000]260号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发〔2001〕2号)

1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1〕282号

13.《关于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问题的补充通知》 ( 皖国税函[2001]458号

1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皖国税函[2000]483号

15.《关于调整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权限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0]592号

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0]654号

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2〕3号

1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2〕5号

19.《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2〕15号

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2〕28号

2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2]50号

2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2〕79号

2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02〕96号)

24.《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 皖国税函[2002]165号

25.《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199号)

26.《关于启用《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2]203号

27.《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2〕342号)

28.《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发〔2002〕540号)

29.《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废渣掺兑种类问题的批复》 ( 皖国税函〔2003〕12号

3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皖国税明电〔2003〕18号)

31.《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明电〔2003〕28号)

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3〕99号

33.《关于调整增值税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3〕160号

34.《关于梅山.佛子岭.响洪甸水电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237号)

35.《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系统试点及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254号)

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3〕323号

3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356号)

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3]532号

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3]711号

40.《关于污水处理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皖国税函〔2003〕772号

41.《关于铜陵县自来水公司销售外购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3〕774号)

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税明电〔2004〕9号)

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4〕33号

44.《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紧急通知》 ( 皖国税明电〔2004〕37号

45.《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皖国税明电〔2004〕40号

46.《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4〕78号)

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4]89号

48.《关于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皖国税函〔2004〕234号

49.《关于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处理问题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4〕291号

50.《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4]430号

51.《关于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处理问题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5〕117号

5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5]155号

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5〕156号

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204号)

55.《关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领购、开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225号)

56.《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审核上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6〕92号)

5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187号)

58.《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310号)

5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10号)

60.《关于安徽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56号)

61.《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98号)

62.《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99号

6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适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158号)

64.《关于新办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执行时间的批复》(皖国税函〔2007〕187号)

65.《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190号)

66.《关于安徽省电力公司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368号)

67.《关于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402号)

6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51号)

69.《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83号)

(二)[丁以文 1]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12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流〔1995〕162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皖国税函[1998]204号

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皖国税函〔1998〕277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皖国税函〔2000〕401号)

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92号)

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235号)

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594号)

8.《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20号)

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91号)

10.《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483号)

1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轻型客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486号)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5〕138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件

(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2件

1.《关于印发《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7〕125号)第二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以及第十八条“未按规定申请报验的大宗收购交易的收购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第十一条“单笔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收购企业应将投售人的身份证复印后与收购发票装订在一起备查”的规定

2.《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8〕10号)第五、第六、第八条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4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05〕138号)第五条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67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231号)第一条、第二条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5号)附件4、附件5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