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宁夏脱水蔬菜产品增值税征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税)发[2011]6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0年9月2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
为扶持我区脱水蔬菜大中型龙头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推动现代化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脱水蔬菜产品
增值税征退税政策延期的批复》(宁政函【2011】98号),对我区脱水蔬菜出口生产企业继续执行征17%退15%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期限不做限制,根据以后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同步调整。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