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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10]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浙财人教字[2009]49号)精神,为做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地方两税”)职能划转业务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配合和政策宣传。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房管、国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做好部门协作。要进一步加强“地方两税”的政策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地方两税”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地方两税”的征管工作。

二、征管资料和数据的交接。需要交接的资料包括“地方两税”规范性文件、历年报表、税收票证、征管软件和数据库资料、征管档案、未办结事项等方面内容,其中对未办结事项要逐项登记,并附原始资料一并移交。有关职能处(科)室要相互配合,对交接的资料、票证等及时清理,造册登记,一定年限的征管档案可整理后存入当地档案馆。

三、征管软件应用。为保证征收平稳过渡和数据资料的延续性,目前各地在用的“地方两税”征管软件暂维持不变。

四、延期缴纳税款和减免税的审批。“地方两税”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16号)的规定办理,省局受理部门为征管处。按现行政策需省级审批的“地方两税”减免,由市、县(市)地税局行文暂按原规定要求向省局申请,省局受理部门为税政四处。

五、“地方两税”票证的交接与领用。各地要按规定做好“地方两税”征收所使用的全部票证和契证的交接工作,确保移交手续完备、数量准确、保管安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原有票证,并按原规定严格管理。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地“地方两税”票证向省局计财处领取,并于2010年1月底前报送全年票证需用量计划。

六、税款缴库和对帐问题。在工作交接过渡期内,两税仍可保持原有的缴库方式不变。自2010年1月1日起,“地方两税”入库数据原则上应每天录入《税友2006》(具体操作办法详见省局信息中心信便函[2009]30号)。在国库相应调整之前,《税友2006》中录入的“地方两税”入库数必须与财政库报中的两税数据核对一致。原在财政部门开有“地方两税”存款专户的地区,应将账户中的款项于过渡期结束前缴入金库。

七、耕地占用税征收方式问题。耕地占用税原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可继续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征收。具体委托代征事宜,按照《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 浙地税发[2006]131号)重新办理。

八、2009年度决算报表的报送工作。2009年年度决算工作省财政厅已下文向各级财政农税部门布置,年度决算报表完成后由各市局税政部门于2010年2月底前上报省地税局税政四处。电子表格报送地址为省局FTP:省局税政四处/上报省局/2009年决算,各市需同时上报所属县市报表。

九、上报2010年“地方两税”税收预算安排数。为了解掌握2010年两税收入安排情况,请各市汇总所属县(市、区)数据后于2010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预算安排的两税收入计划数上报到省局税政四处(详见附表)。报送地址:省局FTP:省局税政四处/上报省局/两税收入计划。

附件:2010年各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预算安排计划统计表(略)

2010年01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