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4]53号 2004-4-20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文件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仍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和免征手续办理等工作,确保起征点调整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起征点调整后,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已采用按季或其他征收方式收取了5月份以后税款的,要及时足额退还给纳税人。
四、调整起征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