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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3年5月23日 冀国税函〔2003〕2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不久前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3〕439号,省局已原文转发(冀国税函〔2003〕223号)。近期,总局谢旭人局长到我省视察工作时指出:目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税和纳税申报信息不能共享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出现了纳税人将未认证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了税款,防伪税控系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报税后不申报纳税,以及伪造认证、报税清单和认证章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谢旭人局长介绍了兄弟省的一些解决办法并对我省提出具体要求。根据谢旭人局长的指示,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落实总局文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5月起,基层征收机关认证管理岗位于每月终了后两日内将每户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传递给稽核岗位,报税管理岗位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两日内打印出分户汇总的报税数据传递给稽核岗位。稽核岗位必须将认证、报税管理岗位传递的纳税人认证、报税信息与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中的相关数据核对,由核对人在清单上填写核对结果并签字。对核对无问题的,由稽核岗位将认证和报税清单退回认证、报税管理岗位;对核对有问题的,稽核岗位留存原始件,将复印件退回认证、报税管理岗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2001年7月—2003年4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复核。

(一)复核范围

1、2003年1—4月份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

2、2001年7—12月和2002年度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30%,重点为当年新办商贸企业和增值税税负偏低的企业。

(二)复核方法

1、将税务机关的认证、报税信息与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详细核对。

一是检查是否存在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或先扣税后认证;二是检查防伪税控系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报税后当期不申报纳税或至今未申报纳税;三是检查是否有造假行为。

2、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管辖区内采取互查的方式核对。

(三)查出问题的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的违规、偷逃税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核对纳税人2002年和2003年纳税申报资料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追溯到2001年7月;对查出问题较多的各县(市、区)国税局,必须扩大2002年和2001年检查面,具体比例由各市局确定。

(四)统计上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已在其他省取得了明显效果。希望各市在认真落实冀国税函〔2003〕223号文件的同时,认真组织好本市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复核检查工作,做到检查不走过场,统计上报的数据真实准确。检查结果由各市汇总后于2003年8月31日前上报省局,各县(市、区)局的分户检查结果同时通过局域网上传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