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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9]72号2009-8-21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5-08-12)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衢州市本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0%,县(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衢地税发〔2003〕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