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6.03.03 辽国税函〔2006〕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6〕148号
)转发给你们,提出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各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局审批。
二、对新成立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应实行只免抵不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对于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其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后,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调查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再对其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辽国税发〔2003〕224
)第二条停止执行。
三、其他按规定须由省局审批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项目,各市均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