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3.13 陕地税发〔2006〕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8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联系,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截至上一申报期已经抵减的减免税额、本期抵减的减免税额、本期累计抵减的减免税额和尚未抵减的减免税额等内容,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抵减税收情况建立抵减税收台帐,并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统计分析工作。
年底前已经抵减完县(区)级以上税务机关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抵减完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次月起,通知纳税人全额申报缴纳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企业在抵减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期间,
企业所得税照常申报。
三、县(区)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审核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作为计算预核定和年度终了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依据。县(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006年3月底(以后年度1月10日)以前应对企业上年度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认定、审核,以后年度年初的认定、审核人数作为县(区)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上年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和计算当年预核定的依据。具体认定、审核办法由各市规定。
四、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变化不大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认定、审核企业吸收下岗再就业人员人数。如果年度终了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当年本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总数50%以上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向县(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申请认定、审核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认定的企业吸收下岗再就业人员人数重新调整预核定额。
年度终了(次年1月10日前),县(区)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补充申请减免税的企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并根据企业实际减免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追加减免的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可以用次年1月以后的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抵减,企业在当年应作为多交税款处理。
五、有关税收的减免税事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年度终了实际抵减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小于确定的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应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扣减。对
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应及时将企业实际抵减税款信息、应抵减
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机关。
六、县(区)级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在审批减免税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县(区)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专用章”戳记,戳记由县(区)级主管地方税务局刻制,专人保管使用。
七、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