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8-3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第一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规定,现就嘉兴市本级
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1、别墅排屋、营业用房预征率为3%;
2、商务(办公)用房预征率为2.5%;
3、其他商品房预征率为2%。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
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原《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浙嘉地税政[2006]59号
)第二条停止执行。
附件(略):
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3、起草说明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