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20 桂国税函〔2005〕4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
根据各地国税部门的反映和要求,现对我区在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如何执行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适用税率的问题明确如下:
从7月1日起预缴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统一规定为: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企业,减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原区局桂国税函[2004]768号文停止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