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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我区煤炭资源税折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我区煤炭资源税折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税)发 [2015] 1038 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1年8月4日规定,全文废止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煤炭资源税自改革以来,运行基本正常。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测算研究,我区各地今后年度煤炭资源税折算率仍执行原标准,即:石嘴山市87%,宁东90%,吴忠市80%,固原市80%。今后年度如煤炭市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折算率的,另行下文明确。

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征管,应收尽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税政与条法处、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三处、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反馈。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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