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1.删除第一条第(二)款“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2.删除第二条。
3.删除第三条第(三)款。
4.删除附件2《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末尾,删除纳税人申明意见所列内容:“本单位(人)转让上述房产,因 无法(或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申请转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按 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缴纳。同时,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删除附件2填表说明5、“纳税人申明意见在上述确定的“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上打“√””。
各区地税局、房管局,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 武地税发〔2011〕1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公平税负,防止税收流失,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附件 2:
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转让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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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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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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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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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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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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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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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 |
本次交易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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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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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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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的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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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发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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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购房发票所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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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选择其中一种填写) |
1 |
重置评估价格扣除 |
购房发票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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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计税价格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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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3=4+5+8+9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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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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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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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评估价格5=6×7 |
5 |
|
* |
||||||||
其中 |
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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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新度折扣率 |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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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购房发票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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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9=10+11+12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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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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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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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上手)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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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额 13=2-3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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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14=13÷3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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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用税率%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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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速算扣除系数%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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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17=13×15-3×16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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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明意见:
纳税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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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房屋类型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开发产品(工业或商业);
2、“按购房发票每年加计 5%计算扣除”栏的金额为上手购房发票金额×(1+5%×房屋持有年限);
3、契税是指上手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4、打“*”为不填内容;
5、纳税人申明意见在上述确定的“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上打“√”。
附件 3:
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公式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计税价格—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其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如下表所示:
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表
级 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 |
30% |
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100%的 |
40% |
5%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200%的 |
50% |
15%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 |
60% |
35% |
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单位及个人 |
普通住宅 |
非普通住宅 |
非住宅 |
政策依据 |
中心城区(包括东湖、 武经、东湖风景区) |
5% |
7% |
9% |
|
远城区 |
5% |
6% |
8% |
|
个人(不分区域) |
免 |
免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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