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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2.1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2019年度汇算清缴仍按本文件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下面简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分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5%;

(二)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三)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

(四)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6%。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企业以前年度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晋地税发〔2010〕50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7号


附件2:

关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起草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总局31号文件)。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总局3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我们召开了部分房地产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座谈会,在对全省房地产企业毛利率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前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其他省市相关规定等因素,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要求,《公告》第二条确定了我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

附件3

关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在综合考虑当前我省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其他省市相关规定等因素,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总局31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全省房地产企业毛利率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总局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将确定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权力授予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山西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公告确定了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即:

(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6%

三、有关要求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20171月至5月。因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1711日起施行,同时为保证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常进行,规定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企业以前年度预缴税款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可以统一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减少政策变动对企业核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