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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5]286号 2005-10-28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煤炭行业税源调查
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通知》精神,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煤炭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了解和掌握各煤炭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炭业户税源信息库,纳入档案化管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夯实征管基础工作。
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完备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等,其他设立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但已实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待设立手续完备后,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清理和检查煤炭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强化对煤炭企业分支机构和小型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账簿,根据各地实际,采取委托代征、核定征收、税控装置监控等方法,加强日常巡回管理,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切实把煤炭企业税收管住、管好,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
三、搞好纳税评估
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赣国税发〔2005〕33号),在信息化的支持下对所辖煤炭业户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强化纳税评估工作。在纳税评估中,主管国税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相关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同类企业的能耗、物耗平均值,总结煤炭行业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制定出适用于当地煤炭行业纳税评估的投入产出比、产品耗能比、平均利润率以及平均税负等指标。并可同时使用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多种评估模型,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对不同纳税人同一时期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综合分析测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的差距,以提高煤炭行业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实行有效管理,强化税源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