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23 川国税函〔1997〕287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的通知》(
财税字〔1995〕92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税字〔1997〕14号
)精神,为规范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执行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按实际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人民币)计算外销货物销项税额,并单独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销项税额“应税货物”栏内注明出口货物销售额,在申报期由其主管征收税务机关与内销货物一并计征增值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以离岸价(人民币)为计税依据,同时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见附件),同时附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经征收税务机关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送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若今后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略)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
2.此表按月申报,于次月十五日前将此表上报退税部门。
3.对属代理出口的,应填代理证明号栏。
4.对自营出口的,应填海关代码。
5.出口销售额美元指的是出口销售的美元离岸价;人民币指的是美元离岸价乘外汇牌价。
6.企业若有进料加工贸易时,应退税金额=出口货物寓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出口退税率。
7.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应提供《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对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提供《专用缴款书》原件。
8.增值税、消费税应分别填报。
9.征收机关审核时,重点审核出口销售额是否已并入《纳税申报表》计征增值税并签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