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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专业银行承办政策性房改贷款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专业银行承办政策性房改贷款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1994-12-31                                          川国税所[1994]17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最近部份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询问对财政部财综字[1992]148号《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政策性房改金融业务,可从1992年7月1日起至1994年6月30日止免征所得税、调节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即“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上。
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政策性房改金融业务免征所得税的政策,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