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5.16 川地税函发〔1996〕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75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地税发〔2009〕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我局决定对预售房地产确定预征比例对其预征土地增值,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之后签订的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比例由各地根据省局《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在1——2.5%的范围内确定,按预收帐款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普通标准住宅按确定的预征比例减半预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