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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税发〔2018〕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核定扣除比例分别为5.1%、16%、2.4%,具体核定方法按《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