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河市两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河市两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2]39号 2002-6-10
岳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在屈原管理区部分地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函》(岳政函[2002]24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屈原管理区的营田镇、河市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0.8元/M2、0.4元/M2。
二、开征时间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