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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08 川国税流一函〔200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25号)精神,鼓励我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发展,省信息产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局发布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要求,制定下发了《四川省软件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已联合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符合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向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报送其认定资料时,应先持有关资料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对其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经营范围是否含软件开发生产、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签章。凡未签章的,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一律不予审批。

二、经认定合格并予正式公布的软件企业,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政策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