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津国税一〔1995〕34号 1995.10.16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规定的通知》(津国税一〔1998〕3号)规定第一条“自1994年9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小麦由‘即征即退’改为直接免征,进口小麦不能取得进项扣税凭证。为解决进口小麦进项税抵扣问题,可按海关免税计税依据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及修订部分文件规定的通知
》 ( 津国税流〔2001〕78号
)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原规定为:设备调剂中心废旧设备修复后再销售,应按17%的税率征税。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相继提出了一些
增值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已废止)对进口小麦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自1994年9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小麦由“即征即退”改为直接免征,进口小麦不能取得进项扣税凭证。为解决进口小麦进项税抵扣问题,可按海关免税计税价格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
国税发〔1995〕15号
文件中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015号
)(市局以津国税一〔1995〕8号文件转发),要求各单位建立
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申报制度,并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及资金支付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文件精神,加强对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
(二)对于企业以货物作为投资,对接受投资的商业企业不属于正常的购进货物,所以没有支付货款问题,故可不执行总局
国税发〔1995〕015号
文件支付货款后予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三)对于“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货物,亦不属于债权方正常的购进货物,同样也没有支付货款问题,因此,债权方凡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债权方未能取得
增值税进项发票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其他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对于修理用备件,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于企业为修理不动产(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所购进的货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设备调剂中心废旧设备修复后再销售,应按17%的税率征税。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对于企业将基建物资转作材料销售或基建完工后剩余材料销售,可凭购进基建物资时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按比例根据购进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五)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用的饮料、食品是否予以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由于防暑降温用的饮料、食品与用于个人消费的饮料、食品在实际执行中不易区分。因此,仍应按我市原规定执行,即凡属外购的烟、酒、茶、糖、饮料、食品等,均视为个人消费,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六)对建安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项税额少,能否实行简易办法按6%税率征收问题,由于简易征收的六项范围是总局明确规定的,各地不能自行更改,因此,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杀灭蚊蝇、蟑螂等害虫的药剂适用税率问题
市局
津国税一〔1994〕8号
文件规定,对杀灭蚊蝇、蟑螂等害虫的药剂暂按13%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但文中对“药剂”的规定不太明确,各单位对散装、罐装的药剂等执行不够一致。鉴于散装、罐装的药剂等在实际执行中不易划分,为统一政策,对杀灭蚊蝇、蟑螂等害虫的卫生药剂,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
五、对销售未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
企业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六、麻酱的适用税率问题
目前,对麻酱的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有的按13%的税率征收,有的按17%的税率征收。麻酱不属于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因此,不能按13%的税率征税,应一律按17%税率征税。
上述规定第一条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第二至第六条,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