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预提运费在成本费用中财务列支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5.15 宁地税〔所〕发〔2000〕1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平罗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运费是否作为预提费用在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请示》(平地税发[20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中采取预提运费的管理方法,在年度终了时,应按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合同或协议,具有确切的金额及有确切的债权人和付款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你局请示中企业“在无运费结算单和运费专用发票情况下”的预提运费年终不能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文“企业所得是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具体规定。企业年终预提运费余额,应进行纳税调整,不能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会计核算变动,应报税务机关备案。你局在规范
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加强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工作中的管理监督。
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