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村留地出让开发和返还房屋契税政策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4〕20号 2004-12-07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有效。
椒江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村留地出让开发和返还房屋契税问题的请示》(台椒农税
〔2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34号
文件精神,出让该宗土地应按全部面积征收契税,计税价格以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
2.此种方式返还给村级组织的房产,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应依法征收契税。所返还房产计税价格的确定,凡有同类型房产销售价格可以参照的,以同类型房产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没有所参照的销售价格的,经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