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科委发〔2015〕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科局发〔2019〕82号)规定,现行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科局发〔2020〕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号
)要求,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完善了《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成立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四条 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工作小组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重庆市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遴选参与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
第五条 各区县(含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盛经开区,下同)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第七条 对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以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八条 市科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经过申报、受理、初审、核实、公示、发证(授牌)等环节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各区县(自治县)的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自治县)的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外经贸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纸质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市科委。
第十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当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的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外经贸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认定机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的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外经贸和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0〕184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