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社会福利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关于社会福利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25 沪地税二〔199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80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凡个人购买经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包括“上海风采福利彩票”,其获得的中奖所得,按下列办法征免
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
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