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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4年11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经研究,对《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3年第2号)中以下条款予以废止:


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5.食用豆类初加工。《范围》规定的食用豆类包括鹰嘴豆(桃豆)、花生。”

二、第一条第四款“(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油料植物包括水飞蓟籽、罗马甘菊、核桃、葡萄籽、杏仁、番茄籽、甜瓜籽。”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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