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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天然气经销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天然气经销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国税办[2007]459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7月26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天然气经销商企业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各类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被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进行管理。

二.    对形势天然气.液化天然气销售的纳税人,凡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必须认定并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