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的通知
2007-02-25 内国税征函〔200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

二、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采用单式流水记账法。

三、各地要积极探索和总结有效的措施和办法,逐步将个体建账工作抓出成效,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