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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由自治区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由自治区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意见

新地税发〔2007〕13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1月19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按照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陈雷的批示精神,对自治区总工会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请示”,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在征求自治区总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安排局机关有关处室进行了专题会议研究,现将研究意见报上,请审阅。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其他收费项目,税务机关不得代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向工会拨缴经费,如果我局代征,我们要将代征文件在所有办税大厅进行公示,并接受缴费人的监督,所以工会经费代征,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文明确。
二、随着自治区经济不断发展,我局税收任务日益繁重。税收征管一线现有人员紧张,征管手段、网络建设、计算机的配置等都较为落后,加之去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代征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局在人力、物力和网络建设更显不足。如果再代征工会经费,需聘用临时人员,配置微机设备和改善网络建设等。我们建议:如果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的比例10%为宜。
三、近年来,为保证完成地方税收任务,我局不断强化了税收征管力度,征纳关系处于比较敏感时期。去年我局又代征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造成了一部分纳税人的误解,认为税务机关在搞“捆绑式”征收,增加了抵触情绪,给税款的正常征收入库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如果再代征工会经费,会影响到我局正常的税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