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616号                                                                    发文日期 2009年11月1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我国政府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区局已与2009年10月10日以新国税办[2009]581号文将该《办法》转发各地。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新疆国税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一并执行,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联系。
一、,《办法》是实际执行税收协定的操作指南,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
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严格按《办法》规定执行,谨防因工作疏忽导致税收协定滥用问题的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国际税务管理工作,区局将把执行税收协定情况纳入税收日常管理考核范围,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鉴于目前我区涉及税收协定的业务有限,加之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工作繁重,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区国税系统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各地州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