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160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3月1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122号
)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局应在所得税管理处(科)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
办法
》所涉及的表格及“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地根据要求自行印制、刻章。
四、各地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科)应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定期交换《税务证明》出具情况信息。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见《
办法
》附件2),并于次年1月10日前通过FTP上报区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国际税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