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国税函[2013]44号 2013-02-07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中央财政补贴收入
增值税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以下简称《公告》)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
公告
》相关规定,对本地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辅导工作。要重点关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确保《
公告
》落实到位。
可再生能源企业是指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企业。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
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
增值税,也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实现销售收入为支付的价款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
三、对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此前其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已缴纳的
增值税,不得纳入即征即退范围。
四、要加强对企业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收入的管理,监督企业正确地进行
增值税进、销项核算和会计核算。
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