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0-22 新国税办[1999]4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一九九四年以来,为了促进边境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区对从事“易货贸易”、“经济技术合作下进口商品”以及一九九六年后的“边境小额贸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进口货物计算
增值税时,对其进口环节减半征收的
增值税,全额予以抵扣。有时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高于进口货物的实际采购价和销售价格,造成内销环节
增值税进、销项税金倒挂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经区局研究,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货物计征
增值税可采取以下办法:
1、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环节减半征收
增值税后,内销环节实行全额抵扣的(即:在抵扣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后,再按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之差给予抵扣),可采取按当月实行内销收入的10%核定增值额的办法,依17%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
2、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环节减半征收
增值税,内销环节按海关完税证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
增值税额。
以上两种征税办法由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自行选用一种,一经选用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尚有以前年度留抵税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不超过当期应征
增值税税额的确的比例核定抵扣额度,分期予以抵扣。
3、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