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计征营业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60号 2000-09-28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新地税函[2007]38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具体效力请以官方答复为准。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出租房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一次性收取一年期以上的房屋租金计征
营业税、
房产税各地执行掌握不一,要求区局统一明确。为统一政策、强化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租房屋的单位,虽然一次性收取了一年期以上的房屋租金,但其应税劳务却是逐期提供的,该租金中的大部分实质上还属于预收账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参照权责发生制财务核算原则,区局意见,对出租房屋的单位一次性收取一年期以上的租金,不宜一次性计征
营业税、
房产税。
二、鉴于房屋出租的单位情况较复杂,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经营正常、财务制度较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单位,其一次性取得的一年期以上租金,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依税法统一规定,按期计征
营业税、
房产税;对经营不正常、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其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一次计征
营业税、
房产税。
三、分期缴纳
营业税、
房产税的房屋出租单位,中途变更产权、税务登记或法人登记,
租赁关系没有承续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一次性征收
营业税,
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
营业税及城市房地产税亦照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