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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7〕145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4月29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国税发〔2000〕38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新地税二字[2000]051号),当时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总局规定的标准。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国税发〔2000〕38号新地税二字[2000]051号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