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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等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等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03 内国税征函〔2007〕8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区局组织相关人员完成了对个体纳税评估软件修订工作,随后将下发。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业户的分类管理,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精品店、专卖店、部分工矿业和随着市场变化应运而生的高收入行业可作为重点行业进行管理;其他行业中5%一20%的行业大户可作为重点户管理。

二、对户数较少的行业、新增行业纳税户的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相差较大或无可参照的行业定额核定,可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三、为促进个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简化征管程序,个体工商业户的定额在考虑淡旺季因素下,原则上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下一个申报期之前,税收管理员要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纳税情况重新进行实地核查,按定期定额核定程序核定下一个执行期的定额。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定额公示期限遇节假日要顺延。

五、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行业分批推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六、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该期每个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以上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七、除季节性经营的定期定额户外,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八、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九、新调查表暂不启用,继续延用旧的个体税源管理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