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03〕236号 发文日期 2003年06月06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2002〕25号
)中,“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的政策系指: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和土地,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年底前,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
二、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年底前,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
三、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
房产税。
四、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学生公寓向非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或未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以及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
五、高校后勤实体出租的其他用途房产应按规定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
房产税。
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并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否则不得享受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