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博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五师所辖团场棉花加工费纳税问题的请示》(博州国税发〔2009〕62号)收悉。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农五师所属团场对棉花加工厂采取了拨付生产经费、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年终结平加工成本的管理模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兵团农牧团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新国税发〔1994〕090号),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