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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巴州新华书店实行连锁经营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巴州新华书店实行连锁经营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127号 发文日期 2002年03月04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巴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巴州新华书店实行连锁经营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巴国税发[2001]108号)收悉。据了解,巴州新华书店目前的管理体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对巴州连锁经营的各新华书店实行由巴州新华书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意见。原各县、市新华书店按规定在各自所在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普通发票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普通发票,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