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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400号                                                                        发文日期 2006年07月24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54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对机动车生产和经销企业进行宣传辅导,为开展评估工作打好基础。
二、结合“一条龙”清分比对操作规程,每月20日前,机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下简称《代码清单》),除进行“一条龙”中“车购税代码信息比对查询”的有关工作外,要从《代码清单》中找出某企业最大的车辆识别代码,推算最大销售数量及销售额并与该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对存在异常的,填写《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比对异常清单》,交由评估人员进行评估。
三、评估工作按照现行纳税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生产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于比对的次月20日前上报区局流转税处;评估中对涉及异地经销企业的疑点,转经销地所在税务机关,作为对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的依据之一。
四、在总局和区局对机动车辆增值税纳税评估模式调整前,从2006年8月份起,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的第二、三条进行评估。
五、《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和《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分别于每年1月底前和每月月底前上报区局流转税处。机动车辆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局反馈。